辽宁工业大学关于本科学籍处理的有关规定(修订)
为进一步强化我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,现对《辽宁工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》中的学籍处理部分有关规定作如下修订。
1、每学年结束后进行一次学籍处理。学籍处理依据学生所获主修专业的学分进行。
2、分为学业警告、编入下一年级、退学。
3、入学一年所获学分低于30学分者、两年所获学分低于70学分、三年所获学分低于100学分者,对其学业警告。
4、入学一年所获学分低于20学分、两年所获学分低于60学分、三年所获学分低于90学分者,编入下一年级学习。
5、两次编入下一年级学习者,给予退学处理,不允许试读。
6、大学四年级上半学期结束后,应修学分欠25学分者,不准进入毕业实习、毕业设计(论文)环节,并参加下一年级学习。
7、凡编入下一年级学习者,其学籍档案、行政管理等一律转入所编入年级,课程学习以所编入年级为主(已取得学分的课程可以免修)。
8、编入下一年级者,当本学期重修学习任务量较小时,在保证全部重修课程学习的基础上,可申请先修上一年级课程,但累计不得超过8学分。
9、使用现代通讯工具、替考等严重考试作弊或违反校纪受到开除学籍处理者,不允许试读。
10、本规定第9条自2007/2008学年第1学期开始执行,其他条款自2007级学生开始执行。
11、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。